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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6-24 来源:升博体育网站是多少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重庆高新区建设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建议》(建村〔2021〕35号)要求,现就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要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以农村危险房屋改造为主要抓手,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没有办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险房屋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合乎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范围: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险房屋改造政策的农户。
黔江区、荣昌区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置防护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通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实施改造的,可享受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政策。
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合乎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待认定政策制定出台后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区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确定。总体要求是: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规定的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整体的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的品质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要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方面的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检验确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或出具鉴定报告。
符合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做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有: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对象是不是满足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能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见附件6)。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审批结果在区县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要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小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险房屋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填写《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见附件7)。巡查项目最重要的包含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有一定的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每年对有农村危险房屋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要实现全覆盖,原则上应抽取至少30%的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并填写《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组织并且开展完工验收工作。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村(社区)、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能够最终靠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险房屋改造竣工验收表》(见附件8),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
各区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风貌改造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补助资金,各区县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各区县要同步建立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区县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各区县要制作并全面推广农村危险房屋改造“政策明白卡”(包括申请条件、评定公示程序、改造方式、建设标准、补助标准、举报电话等),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确保所有危改户都知晓政策。要继续执行农村危险房屋改造获批对象函告制度,区县审批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应书面通知拟补助对象。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农村危险房屋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09号)废止。
9.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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