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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常见发票开具时有必要了解到的需求留意的几点!主张保藏!

发表时间: 2024-01-18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出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辨认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辨认号或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不符合相关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据。

  所称企业,包含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供给修建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修建服务产生地县(市、区)称号及项目称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给货品运送服务,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抵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送货品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再运用货品运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稳妥组织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含:稳妥单号、税款所属期(具体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算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组织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出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称号”栏填写不动产称号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出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挑选机动车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挑选“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间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依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运用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

  (1)依照“一车一票”准则开具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一张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辨认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的“纳税人辨认号/一致社会信誉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出售方依据顾客实在的状况填写。如顾客需求抵扣增值税,则该栏有必要填写顾客的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或纳税人辨认号,如顾客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运用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1)租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2)个人租借住宅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经过新体系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用,录入含税出售额,体系主动核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该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1)单用处卡发卡企业或许售卡企业出售单用处卡,或许承受单用处卡持卡人充值获得的预收资金,不交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运用单用处卡购买货品或服务时,货品或许服务的出售方应依照现行规则交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出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出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出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付出组织出售多用处卡获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许承受多用处卡持卡人充值获得的充值资金,不交纳增值税。付出组织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运用多用处卡,向与付出组织签署协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品或服务,特约商户应依照现行规则交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付出组织结算的出售款时,应向付出组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