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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必须退回?税局刚明确!即日起发票开具都按这个来!

发表时间: 2024-02-25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近日,财务小陈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本月开具的20张专用发票全部被客户退回,理由是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样的一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报销。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上图。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税务登记的电线、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或者税务局备案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准确。若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两栏可以不填写,但是如果填写必须填写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有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提醒】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货物等实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必须填写,并与实际业务相符合。

  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能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要使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0%」,或者「免税」,税额显示「***」,表示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

  2、「***」,三种可能,一是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二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表示对方选用了差额开票功能;三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3、「*」,税额栏也显示「*」,属于电信企业来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总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上级节点编码开票,由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不同,导致发票系统只能打印「*」。

  4、「不征税」。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类,编码为601~613。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电子发票效力、使用与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税率与税额栏的填写内容等却未给予明确。一些地方也就根据发票管理规范的原则自行予以明确,其中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对于电子发票一律在税率栏和税额栏中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再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别的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能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依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虽然税法上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但从会计制度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但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小公司就一个人,难不成非要虚设一个复核人?完全不要有这种担心!如实填写既可以,是谁开的就写谁,没人复核不写没问题,同一人开票同一人复核也是没有毛病的!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住核心一条,发票的内容是真实的既可以,不要再纠结了!不过是同一个人也“没事”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自动在左上角打上“收购”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红发票左上角会自动打印“销项负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8年1月1日起,通行费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收发票)才能抵扣。左上角没有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电子发票不能抵扣。(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财税【2017】90号)

  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稀土专用发票开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财税解读)

  原标题:《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必须退回?税局刚明确!即日起,发票开具都按这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