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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发表时间: 2024-02-29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款的地域差异的,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依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异地项目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b.《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配置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根据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配置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4、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3:A省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B省乙建筑公司,工程建设价格1030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把其中建筑劳务分包给丙公司。2019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预收款5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

  解:乙公司在A省施工,属于异地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省预缴税款,但由于2019年1季度,乙公司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51=206000元,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假设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收到预收款时应在A省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1)/1.03*3%=6000元。

  1、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能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