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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这两项收费由税务局征收!7月1号开始执行!

发表时间: 2024-03-03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财政部发布2021年8号公告,明确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理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逐步的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相互连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相互连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客户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能提高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第三,销售方根据不一样的情形,使用不相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会有什么新的变化?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公司制作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的规定?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已经能保证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机动车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5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通告,今年7月起对部分个人银行账户开展清理工作,对符合清理条件的账户限制部分金融服务功能!到底怎么回事呢?一块儿来看看吧!

  不止是工商银行,建行、农行、邮储、光大、中信、平安、兴业、广发等各大银行也陆续开展清理个人账户的行动!

  根据央行3月底公布的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数据,截至2020年末,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达8.9户,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6.4张,其中有部分,就成为了“睡眠账户”。

  自2021年1月8日开始:对账户余额低于10块钱(含)以下以及截至每年10月底,账户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任何非结息交易的个人结算账户,将被限制交易。

  同一客户在该行持有一百个及以上正常或未激活的个人结算账户,也将被限制交易。

  将在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对长期不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销户清理,范围包括:

  截至2020年10月31日,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发生存现、取现、转账等主动交易,账户余额为0,且无信用卡约定还款、个人贷款还款等签约关系的借记卡、准贷记卡、活期存折账户。

  公告显示,将于2021年6月30日(含)前逐步分批对同一客户名下个人结算账户超标准(即Ⅰ类户1个、Ⅱ类户5个、Ⅲ类户5个)数量进行清理。如账户存在上面讲述的情况,本人持有效实名证件,尽快到该行任意网点进行合理性登记、降级以及销户处理。逾期未清理的账户,该行将限制金融服务。

  5月6日,光大银行公告称,近期该行会对个人睡眠账户、长期不动账户开展清理,重点从一人持有4张以上该行I类卡的情况开始梳理,广州医保卡、北京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卡、长沙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等特殊用途卡种除外。

  光大银行对于“睡眠账户”的定义为“如果一张卡,两年无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也没有要结的利息,没有存款明细和关联账户,没有办理基金、第三方存管、零售贷款、外汇买卖等业务,账户状态也正常的,就符合转为睡眠账户的条件。”

  2月8日,农业银行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表示,自3月10日起,将开展个人长期不动户的销户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三年以上(含三年)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0且无另外的关联业务的借记卡。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账户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类别不同,功能不同。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在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机具,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后开立,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等金融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全部金融业务,没有限额。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权限最小,只能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允许超出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对于清理个人长期不动户及个人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原因,中信银行、邮储银行都在公告中明确说,清理行动是为了加强账户管理,防范电信诈骗风险。

  虽然人均账户数量增多,但是其中有部分成为了“睡眠账户”,无形中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欺诈的重要工具,对社会和个人带来极大危害。

  此次多个银行开始清理包括“睡眠账户”和超量账户在内的异常账户,对个人用户来说有助于防范个人风险,避免自身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也为银行账户安全筑起一道防线。

  除了银行对“睡眠账户”进行清理以外,个人用户也应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清理“睡眠账户”。

  一是,增加账户盘点意识,定期梳理个人名下账户及资产状况,养成查账记账的良好习惯。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密码设置、账户登录管理等方面加大保护的方法,对冗余账户及时注销,以避免被不法利用的风险。需要非常强调的是,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已支持异地网点注销银行卡。

  三是,对于不希望被冻结的银行卡,只要每年通过ATM、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任意渠道办理一笔业务或进行转账等交易,就不会被银行认定为是“睡眠账户”。

  银行卡里钱太少,会被强制注销,但是钱太多也会有风险哦,目前多地慢慢的开始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很早就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精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来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