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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6-26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地三城”,提高城市管理上的水准,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转变,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衢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卫生等国家卫生城市十个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设立衢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审等工作。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区块和部门职责,完善城市卫生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确保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每三年一轮的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第五条 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食品安全事故,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全部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建立区级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市、区两级责任分工,健康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强化居民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确保每个居民小区均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资料每年至少更换8次,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全面落实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和沿街单位“门前屋后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慢慢地增加保洁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做到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一般街道和社区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留卫生死角。

  (四)深化社区“四化”建设和背街小巷综合管理工作,达到: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建筑物平面、立面整洁美观,无残垣断壁、乱贴乱画、乱设摊点、乱搭乱建等;居民房楼道、阳台、屋顶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广告、牌匾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卫生;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等现象;无旱厕。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强化农贸市场管理,健全完善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周边秩序管理等各项制度,改善公厕、垃圾站、活禽销售、卤食经营摊点等硬件设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保持市场内外干净、整洁、有序。会同市综合执法局做好市区马路菜场取缔工作,规范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临时菜场管理。

  (六)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待建空地的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待建空地内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七)深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市爱卫办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区、街道、社区(村)“除四害”队伍,以社区、单位、农贸市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为重点,积极开展病媒生物化学药物消杀和密度监测,并开展爱国卫生执法活动,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落实传染病防制措施,按规定做好免疫规划工作,确保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从而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九)加强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完成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建设,消除露天粪坑和简易厕所,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村民房前屋后、院内院外保持清洁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创建不少于1个省级卫生乡镇。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工作。

  (十)加强河、湖、渠、塘管理,保持辖区内水系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十一)加强区属单位和驻区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失管现象发生,督促其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十二)衢江区政府要加快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强园林、市政管理,逐渐完备城市功能。

  (十三)按照市、区两级责任分工,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5%。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资料齐全,达到国家相关卫生规定要求。

  第七条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和巨化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

  (一)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二)大力组织并且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每个居民小区和企业都建有健康教育宣传栏,西区管委会以强化居民健康教育为重点,绿色产业集聚区和巨化集团公司以强化厂矿企业职工健康教育为重点,居民健康教育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三)全面落实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和沿街单位“门前屋后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慢慢地增加保洁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做到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留卫生死角。

  (四)强化社区、生活区、生产区和背街小巷综合管理工作,达到以下要求: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等;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建筑物平面、立面整洁美观,无残垣断壁、乱贴乱画、乱设摊点、乱搭乱建等;居民房楼道、阳台、屋顶无乱堆乱放和乱挂衣物等;广告、牌匾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垃圾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卫生;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等现象。

  (五)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确保所辖范围内无旱厕。

  (六)深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市爱卫办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病媒生物化学药物消杀和密度监测,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辖区内全面落实传染病防制措施,确保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从而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待建空地的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待建空地内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九)加强河、湖、渠、塘管理,保持辖区内水系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六类”行业整治等工作。加强驻区单位和所属单位环境卫生(包括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十一)深化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长效保洁制度,完成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建设,消除露天粪坑和简易厕所,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村民房前屋后、院内院外保持清洁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范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和马路菜场取缔工作,规范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临时菜场管理。

  (十二)深化所辖农贸市场整治工作,健全完善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周边秩序管理等各项制度,改善公厕、垃圾站、活禽销售、卤食经营摊点等硬件设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保持市场内、外干净、整洁、有序。

  (一)指导市属新闻媒体开展卫生宣传工作,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协助组织和指导各机关单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区开展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市民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一)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好市区健康教育工作,市健康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健全,人员、设备、经费、任务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市直各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规定要求;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开展控烟活动和无烟单位评比。

  (三)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加强对柯城区、衢江区卫生行政执法指导。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感染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医疗机构实行疫情网络直报,及时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加强免疫规划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率≥90%。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从而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五)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定工作人员,落实防制经费和措施,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有效巩固“除四害”先进城区达标成果。

  (一)落实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8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无卫生死角。

  (二)加强责任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工作,及时修复城区破损道路和人行道,补种所辖范围内残缺绿化带,清理、疏通被堵塞的下水道,加强城市亮化建设,强化城区内城河水系河、湖、渠、塘的管理。达到:城区责任范围内路面普遍硬化;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下水道通畅;所辖照明设施完好,亮化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城区水系清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三)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关的资料齐全。

  (四)加强市区园林绿化责任范围内管理和维护工作,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关的资料齐全。

  (五)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卫基地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所设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对所辖建筑施工工地、拆迁现场和待建空地的管理,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待建空地内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七)饮用水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饮用水出厂水质、管网供水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率≥85%;有关的资料齐全。

  (一)加强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摆乱设、乱堆乱摆、乱挂乱晒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

  (二)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垃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加强对空调外机设置的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市区主次干道做到无空调外机落地现象。

  (四)加强沿街户外广告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清洗整理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乱贴乱画。

  (五)加大市区娱乐场所、空调机、冷却塔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噪声扰民。

  (六)加强夜市大排档和各类规范点的管理,及时整治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保持有序经营。

  (七)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施工现场遮挡围栏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运输车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冒滴漏污染道路。

  (十)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市场举办方确保农贸市场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厕、垃圾房、卤食店、活禽销售区等)、内外环境卫生和秩序管理、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菜场改造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临时菜场符合卫生要求。

  (三)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市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建立完整食品经营者进销货台账和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六类”行业管理,使小饮食店、小歌舞厅、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网吧、小旅馆等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建成区废品收购和废弃陈旧物资调剂行业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足浴、休闲中心等行业的管理,督促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一)加强对车站的监督管理,各车站公共场所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定期更新健康教育资料,并有公益性广告;车站候车室醒目处有禁烟标志,有禁烟和劝止吸烟制度,设有规范的吸烟场所,并实施良好。

  (二)加强对汽车站和客运车辆的管理,确保公厕设施完好,干净无异味,候车厅、办公场所、停车场和车辆内外保持干净、整洁。

  (四)加强对所管辖加油站环境卫生的管理,做好加油站厕所改造提升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一)加强建成区所辖河、湖、沟渠的监督管理,保持堤岸无垃圾堆积,水面无漂浮物。

  (一)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做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

  (一)组织教育系统各单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城市、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并开展健康教育评价,各单位建有宣传阵地,宣传资料每年至少更换8次,机关干部和教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

  (二)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和饮用水安全,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品质衡量准则二级)。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地下水品质衡量准则》Ⅲ类标准。

  (一)加大对市区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的管理力度,确保市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畅通、有序。交通标志标识完好、整洁。

  (三)做好公安羁押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措施,确保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

  (四)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工作和传染病管理。

  (一)衢州日报、晚报,衢州电视台、广播电台均开设创卫和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档案资料齐全。

  (三)市广电总台要积极开展有线电视线路的梳理工作,清理乱拉乱接情况,达到整齐、规范、美观要求。

  (一)加强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到管理、消毒规范,卫生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二)积极落实网吧、舞厅等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有明显禁烟标志,有禁烟、劝阻吸烟制度,设有规范的吸烟室,并实施良好。

  (一)加强市区收储土地的管理,做到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露天粪坑等现象,并落实长效管理。

  (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

  (二)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健全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按照《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率≥95%。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餐饮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餐饮单位“三防”(蝇、尘、鼠)设施建设。

  (一)有健全的爱卫组织机构,能开展日常爱国卫生活动,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二)组织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建有宣传阵地,宣传资料每年至少更换8次,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定工作人员,落实防制经费和措施,确保各项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加强对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出租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确保单位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五)严格按照《浙江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档案基本资料参考目录(试行)》要求,做好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相关档案台帐资料的收集整理,并确保做到科学、系统、规范。

  (六)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方案)、有检查、有总结,落实各项巩固措施,完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领导定期督查制度,市、区分管领导要按时进行检查,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来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并报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各成员单位年度计划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检查一次,做到有检查方案、检查详细的细节内容、检查后意见反馈等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卫生保洁工作采取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督查结果在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具体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评分办法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情况列入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