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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不可以不知道的税率与税负

发表时间: 2023-12-04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从6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0%;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公司可以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不一样,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能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可完全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合乎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需要过多的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税的方法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

  可以算笔账: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力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另外的费用占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经营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力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6%)×16%],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1+10%)×10%],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元),建筑施工公司的税负有所下降。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公司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没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大多数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公司可以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没有办法获得抵扣。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0%,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0%的税率也能接受的。重点是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样的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大多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假设某个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1020)。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比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没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没办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上的水准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没办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没办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8%。若建安企业没办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项目将雪上加霜。

  从长远看,如果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减少相关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