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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6月8日)
发表时间: 2024-03-31 来源:升博体育官方
具体要看如何签订的合同(协议),如果签署为劳务派遣协议的是可以差额征税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公司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关于飞机票电子发票没有员工身份信息的可以抵扣税金吗?若能之前没有抵扣的可以统一在一个月做调整吗?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的,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如果飞机票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属于本企业的,且必须要格外注意“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旅客运输服务”(服务名称很重要),而不能是“旅游服务”等,即便是没有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则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的除外)。
如果满足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前月份由于企业理解错误导致没有抵扣的,可以在发现的当月做会计差错调整,并规定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做申报抵扣。
企业支付个人司机拉货(提供运输服务)报酬,运费超过500元的就不满足“小额零星”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个人应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提供服务,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境内支付,如果依规定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没取得发票的,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只是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七条规定: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最大的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用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增值税计算的销售额需要按照市场价(公允市价)来计算;如果债务金额大于不动产公允价值的,则作为债务收益按规定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对于债务重组收益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代销个人取得教育公司支付的佣金需要发票的,个人可以在税务局申请,服务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
问题7:公司租房子给员工住,安装设备聘外面的劳务工也住在里面。账怎么做?
会计做账的时候,有时候也需要一点“难得糊涂”,你不说有劳务工住在里面谁知道呢?
会计核算的“难得糊涂”,也是满足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的,对于金额不大的成本费用等可以适当简化处理。
如果要严格区分,安装设备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都应计入在建工程。可是,给劳务工提供福利的,如果会计核算做得很明细的话,就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企业能否严格按照税务规定处理对大多数企业会计专员都是一场考验,稍微不注意就给企业留下了税务风险的隐患,如果后期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导致企业被处罚的,会被人认为企业会计专员素质低下。
因此,会计专员会计核算不单单是要考虑会计准则的规定,还应该要考虑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账务处理既能满足会计核算原则,也能满足税法规定。
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需要区分为会计核算的处理与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企业购入并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折旧年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但是并没有像税法那样明确规定最低年限,也没有明确规定最长年限,而是需要企业结合真实的情况自行估计,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属于会计估计。
第十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但是,企业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完全照搬上述规定,可能并不符合实际,因此在税务实践中,企业只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适当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下面参考一下天津税务局(2019年3月)的回复: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可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有关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数的限制和尚可使用年数的限制,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数的限制(已使用年数的限制+尚可使用年数的限制)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数的限制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数的限制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数的限制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数的限制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数的限制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问题9:销售货物出去应收600的,然后客户退回换货后只付500,那100差额作为成本要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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