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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相关行为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4-07-04 来源:升博体育官方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施工行为的全过程管控,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与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和处置地点名称等)、经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等材料。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后,发放备案证明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明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所有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由已经向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的公司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不得私自雇请未经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或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请及时告知相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到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备案条件如下:

  3.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所有运输驾驶员均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等有效证照;

  4.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5.按要求安装车载终端,须符合数字城管技术规范,能接入智慧化城市管理监控平台;

  6.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符合(三)中条件申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向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等),经备案后,发放备案证明。

  (五)经备案的运输车辆在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防治大气污染:工程施工单位理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强化扬尘管控责任落实。施工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密闭遮盖。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或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防治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在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提前3日公告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夜间超时限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的,对实施工程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工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未依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对实施工程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望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本通告要求,规范日常施工行为,及时整合相关资源进行备案核准,共同携手打造安全、整洁、文明的凤城!

  (备案地址:高密市融智商务综合体2#楼226室,联系人:张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