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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砂石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24-07-01 来源:新房/工程开荒保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资源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违规运输、非法销售加工砂石资源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全县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涉砂石资源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和组织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报备,或借矿坑修复、河道清淤、应急抢险、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资源。
三、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偷采盗挖,不按设计的具体方案超范围和超期限开采、私自处置、破坏生态环境等涉砂石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执法机关依法严惩;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偷采盗挖、违法经营等行为组织者或幕后操纵者,由县扫黑办牵头,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处置。
四、对明知是盗采砂石资源行为而协助其进行采挖、运输、销售、收购,以及盯梢、望风等行为的人员,一律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砂石加工公司必须手续完备齐全,在许可的营业范围内、按规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加工,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措施,不得收购、存储、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产品。
六、砂石运输车辆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手续证照齐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载超限、遮挡号牌、无牌无证等,不得运输、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产品,不得泄露遗撒和造成道路扬尘、污损等。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