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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3版)

发表时间: 2024-07-07 来源:新房/工程开荒保洁

  关于延长申报2024年度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更新完善2023年度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时间的通知

  安徽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国家高新区 高水平发展座谈会

  如何看待中国工业发展形势?怎样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业与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部长通道”上谈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四方面要求,安徽省税务局梳理编制了《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2023版)》,助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加快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奋力谱写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新篇章。

  1.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乎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乎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8.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9.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2.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3.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20.自2022年1月1日起,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21.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6.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29.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各地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调0.2个百分点。

  30.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固态废料和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2.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33.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35.企业从事合乎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3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38.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中标人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

  39.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态废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40.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2.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4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符合优惠目录条件)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4.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的具体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可以减征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处理基金。

  45.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态废料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46.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47.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8.对利用垃圾及其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热力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49.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0.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劳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1.对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环卫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2.对合乎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6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2.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6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65.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

  66.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67.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

  68.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

  69.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70.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71.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7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73.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74.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7.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起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8.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保障水利事业发展。

  7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83.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5.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6.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87.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0.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93.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96.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97.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100.对勘查、开采、使用、占用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