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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方针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24-11-26 来源:新房/工程开荒保洁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答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方针)。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供给生活服务获得的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详细规模依照《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履行。
2019年9月30日前建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出售额(运营期不满12个月的,依照实践运营期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
2019年10月1日后建立的纳税人,自建立之日起3个月的出售额契合上述规则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
纳税人确认适用加计抵减15%方针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今后年度是否适用,依据上年度出售额核算确认。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依照现行规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依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则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核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方针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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