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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槌说法】建工领域代办资质 鼓楼法院: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无效
发表时间: 2024-03-10 来源:家庭/单位日常保洁
某项目公司与某造价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某造价公司通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挂靠的方式为某项目公司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因某造价公司未完成受托事务,某项目公司遂提起诉讼。近日,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
2021年11月,某项目公司作为甲方,某造价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合同》,某项目公司委托某造价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委托费用为168万元。该合同约定,“此价格包含建筑行业乙级资质、市政行业乙级资质,人员和代办服务的所有费用”“人员为申报资质使用,乙方推荐的主导专业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类人员聘用时间时长为资质证书签发日期延顺一年,一年期满甲方配合转出”。合同签订后,某项目公司向某造价公司支付了132万元,但某造价公司未完成受托事务。某项目公司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造价公司返还已付费用132万元并支付利息。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项目公司、某造价公司在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时,对于某项目公司不具备取得相应资质的全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符合取得相应资质的条件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挂靠的方式为某项目公司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相关资质。这实质上是恶意串通规避国家资质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建筑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咨询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因该合同无效,故某造价公司应向某项目公司返还费用132万元并支付利息。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决定建筑工程质量能否保证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之一。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须拥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挂靠的方式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相关资质,实质上是恶意串通规避国家资质审查,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建筑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程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也将难以得到保障。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为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相关主体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有关资质时,应秉承诚信原则,避免挂靠、挂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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