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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环境清洁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 2023-09-14 来源:家庭/单位日常保洁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大家慢慢地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物业公司环境清洁管理制度,欢迎各位分享。
5.1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为保持干净整洁,使住(用)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管辖区真实的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清扫保洁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用辛勤汗水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
(二)严格执行清扫保洁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按规定品质衡量准则检查验收。
(5)每十天用药物喷杀蚊、蝇、虫一次,主要在垃圾桶、明沟、绿化槽、排水、排污井等处。
(一)完成规定清洁任务后,应在区内认真巡查保洁,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业主、住户提出预约上门卫生清洁服务或报告管道堵塞,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三)保洁员在当班时间发现不卫生现象时,应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过大,应向领导报告,组织保洁员进行清除。
(四)认真使用、保管各种清洁工具、机具,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损坏。有意损坏或丢失工具者,要照价赔偿。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时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无故旷工,请病、事假须得到上级批准。
(八)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按规定给予警告、停职直至开除的处理。
第一条、为加强汇星花园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汇星花园的所有人员都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保洁人员的工作。
第五条、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给予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汇星花园的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汇星花园内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汇星花园所有人员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六条、因经营、生活和交通事故造成绿化植物或绿化设施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汇星花园内的庭院禁止私自种植花草树木,所有园林绿化一定要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第七、八条规定者,物业管理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对屡劝不改的,可提请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为了强化物业保洁员的各项工作行为管理,提高物业保洁人员的工作效率,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给大家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物业保洁员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企业管理制度、服从督办人员指挥、服装整洁、礼貌待人、积极主动、认线、保洁人员需每日全面、细致的对卫生区域进行打扫、除尘。卫生区域包括:大厦(休闲区)、小楼(办公室、走廊、卫生间、玻璃、百叶窗、暖气片等)卫生。其中玻璃、暖气片、百叶窗,每月擦拭两次。
4、物业保洁员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30下午14:00———18:30。
1、物业保洁员上岗期间保持个人仪容仪表及个人卫生,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不大声喧哗,严禁与公司同事闲聊,工作期间不影响员工正常工作;穿工装上岗,保持工装整洁、干净,工装每周涤一次;不浓妆艳抹及佩带不适宜的饰物;不留长指甲;不穿拖鞋上岗。
2、工作时间内保证按时上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使用办公用品(如电脑、电线、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所有工作在安排后必须立即行动。
5、按工作职责每日全面清扫。环境卫生包括办公室、前台、走廊(挂画),小楼卫生。其中办公室卫生包括:办公桌椅、公共办公柜、电脑、电话、室内玻璃、栏杆、地面吸尘、门框擦拭、办公室内植物浇灌、擦拭鱼缸、换水等。走廊卫生包括:挂画、公司牌匾等。
小楼卫生包括:办公室、走廊(地面、地角线)、门窗、玻璃、百叶窗、卫生间(按时换用品)、饮水间等。
1、凡查出卫生包干区不卫生的,每次扣物业保洁员奖金50元,并责令其立即打扫。2、卫生管理人员(包括打扫卫生,打扫公共厕所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脏、乱、差的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1、本物业保洁员管理制度解释权由人力资源部负责。2、本物业保洁员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示范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工作;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为了保证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保证小区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制度。
二、加强昼夜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自己处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向上级报告,保护事发现场,出现重大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禁旷工、迟到早退,严格请销假制度,从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负责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现象发生,属于责任问题依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严格禁止与外来闲杂人员在门岗或门卫室聊天闲谈,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不准门卫人员私自用任何人顶替值班。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员一定要把当天值班情况认真记录清楚,双方签名,注明日期。
九、负责门岗大门口到公路卫生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干净、整洁。门洞内禁止住户停放车辆,外来车辆一律停在大门外,禁止小商贩入内。
十、雨天扫净门洞内积水,雪天全部上岗打扫辖区内积雪,如雪天无故不到,按处罚办法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预防事故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服从领导,共同把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
1、严格遵守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上下班乘坐消防电梯及走员工通道,不准使用业主电梯;2、不得在大堂、走廊跑动,大声说笑,聚集聊天等;
14、下班前,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检查一遍,如有异常,马上向上级领导汇报;
1、保洁设备要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2、领用设备时,领用人自行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因检查不细,造成病机出库而影响工作的`,由领用人自行负责;
3、使用设备工作时,物业管理圈。如设备发生故障,不得强行继续操作,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归还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内外干净,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在领用簿上注明损坏情况及原因;
6、为了计划各部门收入支出,增收节支,使各项物品物尽其用,发挥其最大效率。
1、常用清洁工具由保洁班长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需求分配给保洁员;2、申领的工具可存放于工具间,所用工具自行保管,需要使用时自行取用;
3、使用工具中,应爱护清洁工具,如工具损坏影响使用的,可再行领用,领用时需以旧换新;
5、对于消耗品物料(各种清洁剂、空气清新剂、香皂、卫生纸等)物业管理圈,由保洁班长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规定分发给保洁员使用;
5、批准领取的清洁用品必须为清洁专用,不能挪为他用或者私用,一经发现,接受处罚;
6、所领取物料若一次使用未完,可暂时存放于工具间内,待下一次使用时取出再用,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可随意浪费。
1、在设备使用前,了解设备的性能、特点、功率;2、操作前,先清理场地,防止接线板、电机进水或因电线卷入正在操作的设备中而损坏设备;
(一)设备保养制度1、吸尘器每次用完后,擦去表面浮尘后,将电线缠好放到指定地点,每周将尘袋清理一次;
2、多功能单擦机,每次用完后将剩余的保洁剂倒掉并用清水冲净,用抹布将机器里外擦干净,以防碱性保洁剂损伤机器;
3、吸水机使用完毕后,将污水倒掉,用清水冲洗里外用抹布擦干、上盖打开通风、以防潮气腐蚀电机;
1、抛光前先检查底盘是否上紧,以防抛光垫未夹紧而造成抛光垫变形,或底盘磨损地面;
2、在抛光过程中注意不要碰到花盆、玻璃门、家具、墙等等一些坚硬物品,防止碰坏物品或滑破抛光垫;
3、抛光机在工作中发现有异常声音,要立即停机检查,如强行工作会造成机器损坏;
5、机器工作中要将电线放在操作者的身后,防止电线、机器用完要将表面浮尘抹干净,电线、一到两月检修一次(找机器维修人员)。
2、清洁人员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3、清洁人员在使用机器时,人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4、清洁人员不提私自拔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3、窗户:窗户开放两边大小10cm,约一手掌宽;4、劳动工具:日常使用工具摆放在地下一、二层休息室;大件工具使用后放置在保洁库房;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现代清洁不但注重一般业务的扫,更为注重专业的保,防止建材的磨损、变色、生锈、发霉等。因此,我们的清洁作业更注重专业业务的含义是保洁。
在提高绿化植物的`生长质量、维护绿化植物优美外型的同时,注重与园林艺术协调与融合。
为有效控制四害密度,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将以预防为主、全面达标为原则,根据季节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消杀工作计划,把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灭白蚁工作做好。
消杀区域主要包括:大楼地下室、各楼梯通道、各办公室及功能厅、各机房、厕所、沙井、化粪池、垃圾箱等室内外公共区域及值班室和食堂。
在消杀工作过程中,将以不影响人员正常办公、生活为前提,把有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的消杀施药工作尽量安排在夜间或周末进行,在第二天工作日开始前做好通风排气。在消杀工作质量控制方面,把周期性大区域普及消杀与重点区域强化管理相结合,严格控制蚊蝇滋生地和密集发生区,控制鼠患,消灭白蚁危害。
服务中心对于项目的污水井、排污管、化粪池等将采取隐性化的管理,确保业户或租户有一个无污水、无废气、无臭气的工作、生活环境。
服务中心对于各种可能的污染源如食堂排烟、风机噪音、冷却塔飘散水、机器设备震动、玻璃眩光等采取有效的控制。并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节约能源活动。
通过对洗手间内的精心布置,如绿化摆设、墙面布置等,倡导洗手间文化,为环境管理提供一个示范点,同时也是环境管理的一种升华,展示的不但是一种风格,还是一种文化,还是一种让人感慨万千的感想。
为净化、美化住宅小区,为广大住户创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作如下规定:
1.无乱扔果皮、屑烟、烟头和其他杂物;无随地吐痰、乱倒垃圾(含建筑垃圾)、乱泼污水等现象。
2.无占用楼梯、走廊及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和吊挂(晾晒)各种物品。3.小区内无乱贴乱挂标语及广告宣传品;杜绝乱涂、乱写、乱画等行为。
4.各业主家庭使用音响设备时,不得使用噪音,晚上22点后应将音量调置最低,以免影响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1.大力做好爱国卫生宣传和文明卫生楼院创建活动,小区环境卫生做到经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严格环境卫生管理。
3.公共过道(含临街)、楼梯、绿化带等公共部位的卫生做到每天清扫,确保小区环境卫生、整洁。4.发现小区内有乱涂、乱写、乱画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况要及时清除(洗)保证小区环境美观、舒适。
为进一步改善住宅小区的卫生面貌,提高清洁卫生工作的效率,现制定小区的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4、对各清洁区定期进行检查,采用评分制进行考核,标准为满分100分,按月公布评分情况。
7、每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发全部基本工资和80%奖金。
8、每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者,发给全部基本工资和60%奖金。
12、原则上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最长请假3天,如无故缺勤者,一次扣分15分,二次扣分30分,三次将除名。
3、负责在环境清洁班长的安排下使用清洁消杀工具进行一线工作,保证环境的清洁卫生;
5、巡逻物业内部,保证清洁设备不受人为的破坏,随时保证环境的清洁卫生状况受控;
7、认真作业,遇到情况作纪录,受权限和手段等原因不能马上处理的通知其他队友和班长来处理;
11、负责协助班长向环境清洁部主管提交管辖范围内环境清洁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方案,并在主管的安排下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整改。向主管提交安全设备的改造、更新前后运行效果的各方面对比和改造、更新经验总结;
12、努力学习本行业的技术,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更好的业务水平更好的`态度服务业主、社会;
办公区域的内外环境、各商场的内外环境(含商场外停车场、员工自行车停靠点)。
1、室外公共环境清洁内容:物业区域内的道路、绿地、花草树木、照明设施、墙面、门窗、玻璃等。商场店招logo、大门雨搭、各类荣誉牌匾、海报及广告牌架、促销及庆典活动用气球、充气拱门、遮阳棚等。2、室内公共环境清洁内容:楼梯、通道、会议室、公共卫生间及公共区域内的.墙壁、门窗、玻璃、照明灯、灭火器及其它公共设备设施,商场内的产品宣传海报、广告灯箱、吊旗吊饰等。
办公桌、椅、沙发、地面、墙面、门窗、玻璃、阳台、照明灯具、文件柜、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电话机等所有置于办公区域内的办公品、用具、设备、设施。
3、公司各部门、各门店须制定《轮流卫生值日表》,清洁卫生由各部门人员每日上班前、下班后自行轮流清洁各自卫生责任区划内的环境及设备设施的卫生,个人区域及设备卫生由个人自行清洁整理。
4、总经理室、副总经理室、会议室、卫生间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环境及设备设施的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清洁和整理。责任人为行政部长。
5、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设备设施摆放整齐、洁净,无污痕,按期使用专用清洁剂清洁。
6、文件、档案、书报等橱柜排放合理有序、洁净,无污痕,内存文件、资料、书刊分类规范,整齐。
8、卫生间地面无杂物、污渍及明显污痕,洗手台、手盆整洁无污渍,物件摆放整齐,通风透气性良好。
第五条 行政部不定期对办公区域的卫生进行检查,并在例会上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作为个人考核评价的一项内容。
1)清洁员在广场管理处项目经理领导下,实行全面日常广场公共地方卫生保洁工作。
3)保安工作将密切与公安机关配合,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精神,做好大厦的四防(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5)保安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按照保安管理条例,严格审查,择优录取,报管理经理、人事部经理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保安管理委员会备案、培训:培养、训练保安部全体成员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国家法令、履行保安职责。
6)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勤务、内务条例,保安人员法则,以及配备使用防卫械具和通讯、交通工具等各项管理办法,抓好保安人员的思想、业务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7)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预防和处理广场内从事违法犯罪人员的活动,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灾害事故的发生,一但发生治安及灾害事件,负责组织抢救工作,保障大厦内的人员财产的安全。
8)对混入广场内从事违法犯罪者,有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拘捕、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权利。
9)做好内部装修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检查,防止火灾、保护大厦人员财产安全。
一、每周一彻底清扫小区内路面、公共场地、车棚、绿地、排水沟等,平时要坚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二、每隔一天拖、扫楼道一次。(包括楼梯扶手、塔灰、电表箱、单元门、楼道灯、窗台等)。
五、楼后空中要坚持清洁(不能有砖头、粪便等),责任区内如有修建渣滓要及时清算。
九、以上制度保洁员必需严厉遵守,如有业主反映卫生状况不好,经核实,业主反映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累计3次,自动离岗。
小区公用部位即楼道、楼区公共路途、花坛空地等,是归居民公共一切的,同时也是小区树立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坚持公用部位在公共运用中的整洁、完整,为小区居民发明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四、小区居民要共同保护公用运用的部位,坚持公用部位的整洁,如有违犯公共运用制度的,小区管理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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