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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车场 设置标准及管理准则(试行)

来源:ag九游会    发布时间:2025-12-27 11: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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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我市城区公共停车场设置管理,依据国标《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标线)《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和部标《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等规范,结合我市公共停车场设置管理实际,制定本设置标准。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m;

  3.标准车道宽度建议不小于3米,最小不应低于2.5米,以确保大型车辆(如SUV)也能安全通过;

  4.如果是双向混合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原则上建议设置为独立的单向车道;

  5.设置管理岗亭时,尺寸应根据功能确定,一般单间不小于1.5米×2米,高度不低于2.4米;材料选用耐腐蚀、防火、隔热性能好的钢材或铝合金,门窗应安装钢化玻璃;外部应设置醒目的单位标识与警示灯,颜色与旁边的环境协调。岗亭需定期清洁、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优美;应设置安全岛,并将岗亭置于侧方,不占用车道宽度。安全岛边缘应设置防撞柱或反光标识,以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

  6.必须在道闸旁设置独立的人行通道(如人行闸机或隔离栏),并设置明显标识,实现人车分流,禁止行人从车行道闸下穿行。

  隔离栏杆长度要与道路通行条件相适应,通常不少于200cm,高度不小于40cm。

  隔离栏颜色要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街景整治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观瞻。推广使用海蓝灰色,已有的金色隔离栏可暂不调整,其他颜色应该调整。

  (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后应保证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停车视距,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非机动车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地铁口、火车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一)应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的平坦、直线路段,避免在坡道或弯道处设置,以防车辆溜车或误撞。入口和出口道闸之间应有足够的缓冲区,避免进出车辆流线交叉。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用栏杆须符合《收费用栏杆》(GB/T 24973—2023)有关标准。道闸杆通常不得影响城市观瞻选用直杆,应采用轻质高强度的铝合金材料,并配有防砸功能。起落速度不宜过快(以防砸车)也不宜过慢(影响效率),普通场所1.5~3秒为宜。高速场合可选用快至0.9秒的快速道闸。必须在闸杆下方前后区域埋设地感线圈或安装雷达,用于检测车辆存在。

  (三)停车场出入口闸机应具备进出车辆视频监控、车牌读取、出入时间记录、车型识别、停放车辆数统计等功能,所记录图像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出入口应具备出入口道闸、停车自助缴费、高清摄像机、道闸雷达检测器、车型识别、对讲或云对讲等设备。

  (四)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可根据进出口车辆位置自动实现升降,为车主提供语音播放、信息显示等服务,实现无人管控模式。

  (五)停车场道闸系统录入“请系好安全带、禁止酒驾、文明礼让”语音提示,通过持续性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树牢安全出行意识。

  (一)停车场基础设施中的标志、标线、图形、文字、颜色、效果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规定。

  (二)停车场入口处,需设置明显的停车场主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管理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出入口不在一处的需分别设置),并保证版面设计美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街景整治色调相一致。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紧急联系电话;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规定等内容。

  错峰共享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错峰共享停车场”标识牌,在标识牌上注明停车场基本信息:停车场名称、详细地址、共享泊位数、共享开放时间、明确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联系方式:停车场管理方或客服电话;停车规则:如“按指定区域停车”“不得超时”“不得损坏设施”;安全提示:如“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等。

  2.标志牌铝板厚度必须大于2mm,圆形标志牌直径不低于60cm,非国标类标志牌,如“进、出口”标志。

  5.标线除禁停地段和双向车道中间分隔虚线使用黄色外均使用白色,停车泊位的线cm,分道线cm;

  (四)停车场入口处须设限速标志(限速不高于15km/h)和停车场标志;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入口处须设置限高(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最小净高)、禁鸣等标志。

  (五)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出入 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坡度在1%~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有坡度且坡 度≥2%时,起坡点距离道路红线m。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

  (一)公共停车场内车行道标线厘米,停车泊位标线cm。标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线漆分为热熔漆和冷漆,水泥、沥青、花岗岩、大理石等地面,适宜施划热熔标线个月施划一次;透水砖、砂石等地面,适宜施划冷漆标线个月施划一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热熔漆。新建停车场地面优先采用平整度高、舒适耐用的沥青混凝土铺设。

  (二)车行道中心线为黄色标线,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标线。车行道导向箭头为白色标线,导向箭头式样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执行,施划在出入口和转弯处。禁停区域施划网格线,标线cm,内部线cm,内部网格线度(网状线式样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1-2015》执行)。

  (三)停车场内的交通组织以单向循环为原则,通道宽度达到6m以上的可以设双向行驶;进出口处停车泊位设置以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原则,须与人行道边缘保留必要的通行空间;小区内通道、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四)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型停车位;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m。

  (一)凡是室内立柱或通道凸出部位必须加装反光护角,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的车位须加装防护桩;停车场内视线不良之处,须增设反光凸镜,反光凸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角。

  (三)除道路停车泊位及特殊场地外,其他停车泊位须安装挡轮杆(块),挡轮杆(块)离地高15cm,离物体或后标线m。

  (四)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必须提供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的总体合格证书。

  小型载客机动车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平整,无渗漏,无损坏及污迹,地面无起砂现象,路面硬化优先采用柏油沥青。货运停车场可参照设置。

  1.垂直式后退停车,标准尺寸(宽度 x 长度):2.4米 × 5.3米(最小5.1米)通道宽度要求:单车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8米。双车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米。

  主要用于路边停车带,车辆需平行于道路方向停放。标准尺寸:2.4米×6.0米。通道要求: 所需通道宽度较大,通常需要与道路共用。

  大型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停车场内部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清晰,排水通畅,路面整洁平整,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停车场内应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排风、通讯和监控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完整有效,运转良好,确保停车安全和便捷,防火、防汛,防止车辆污染和异味产生。

  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 17907-2010)和现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JB/T 8713-1998)、《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26-2014)。

  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停车的自动化程度分为全自动停车库和复式停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复式停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m。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

  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m, 且不应小于2.5m, 高度不应小于2.0m。

  大型商超、三甲医院、游园景点内部及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结合实际设置诱导屏,诱导屏的外形尺寸为120cm×150cm,材料采用3mm的铝板,面板贴二级反光膜,上面有停车场名称、停车场标志和空余泊位数量及4位数的数码显示窗,用于显示该停车场的空车位数量。诱导屏颜色应与主体场景相一致。采用立柱支撑时,立柱为镀锌钢管,钢管直径不小于110mm,牌面底沿距地面不小于2500mm,其他安装形式可结合实际实施。背面材质与正面一致,可显示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等标语。

  (一)可实现数据兼容,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采用TCP/IP协议,系统要符合《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302-2016)、《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B/T29745-2013)等标准要求。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出入照片、视频监控等停车数据须按要求接入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二)停车场管理系统应预留通讯接口和数据交换接口,按照标准数据传输协议将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信息、空余车位信息与区、市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联,实现向上传输,预留停车位查询、预约、导航等扩展功能,实现停车资源精准管理、综合交通的动态管控,以及一体化城市运营。

  (三)收费系统应灵活易用,可实现任意时间、任意金额的加载,相关数据可实现实时同步。对于道路停车泊位和开放式停车场可利用POS机和地磁感应器、高位视频等设备进行收费和停车场(位)的管理。

  (四)停车场收费系统应实现车辆分车型计费、无感支付、动态定价、停车充电清分结算等功能。基于入口闸机的车型识别系统,精准区分车辆进出类型,并自动根据车型、时长等差异化计价。通过安装自助缴费终端、布设缴费二维码缴费设备实现多元化电子支付手段,预留第三方支付功能接口。

  (五)收费系统应配备符合收费条件的有效检定证书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在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牌照识别系统,并与市运管服平台相对接。拍摄所有出入车辆,照片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的外貌和车牌,停车场内监控视频全覆盖,对于夜间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场监控应安装必要的补光设备。停车场视频资料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状态和停车场内人员活动情况,确保停车安全。停车场内的监控视频需接入运管服平台,实现视频资料的共享和统一管理,接入工作应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确保视频传输的稳定性、流畅性及数据安全。采用前端存储,即在停车场进行存储,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接口协议直接提取视频。视频存储时限至少为30天。

  建设原则为地下停车场,且停车位在500个以上。通过车位探测器,将停车场的车位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对停车场的车位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将信息传送至中央控制系统,由中央控制系统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放到数据库服务器,同时将各相关处理数据通过信息发布系统,给停车场内各指示牌、引导牌等提供信息,指导车辆进入相关车位。对于数据库服务器中的车位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在停车场内各电梯口应安装查询机,快速引导车主找到车辆停放位置。建设原则为地下多层停车场,且停车位在1000个以上。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相关标志,做好无障碍停车泊位的指引,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相关规定要求。无障碍停车泊位配置数量及施划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停车场总车位数量按比例配置,且必须满足最低数量要求。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无障碍车位的位置便利性是第一原则,必须设置在最方便到达建筑出入口或电梯厅的位置。

  (二)单个无障碍车位的尺寸远大于普通车位,必须包含车位本身和相邻的轮椅通道。

  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达到15%以上。

  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10%(含)以上。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在满足最低充电设备总功率和最低快充停车位数量的基础上,合理调节快充停车位比例。

  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相关要求

  地下停车场(库)暂不具备必要消防设施的,在完成消防设施改造前可暂不实施充电设施建设。

  充电桩安装位置要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充电设施外观颜色应与城市建设主体风格相一致,色调要与周边相匹配。

  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备。主干道两侧小于2排停车位的停车场不应建设充电设施;2排以上停车位的,宜设置在距离主干道最远的一侧。

  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应设置独立的电表和计费系统,以单独核算充电费用;应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如在线支付等,以方便用户充电;应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用电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

  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含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及机械式停车库)。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于停车场开业前,向所在城市审批部门或城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合法收费资格。

  公共停车场应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外)、《停车场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停车设施日常巡检与维护保养制度》、《收费管理规定》等,制定《火灾应急预案》、《防汛/暴雪应急预案》、《突发疾病/人身伤害应急预案》、《车辆擦碰/盗抢应急预案》、《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疏堵保畅预案》,并加强相应预案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1.停车场管理人员(保安、收费员等)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做到文明礼貌、持证上岗。

  2.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应急处置和客服礼仪的培训,熟练岗位技能,规范行为举止及文明用语。

  1.车辆驶入停车场后,管理人员应指挥引导车辆进入停车泊位,朝向统一,车体要正,与左右间距基本一致。

  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提醒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关闭好车窗车门,确保车辆驶出停车场时车内物品无丢失。如在停车期间发生车内物品丢失、车体损伤时,应主动配合处理。

  2.停车场应配备不少于车位数2%的制式垃圾桶,每天早、中、晚安排保洁人员清扫不少于3次,始终保持停车场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3.遇有雨雪天气时,应及时排水、清雪,做到停车场地面清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的指示牌、服务标识牌、电子监控、照明、消防、排水和通风设施、护栏、减速带、挡车器、门禁系统、收费亭等必要设施,应随时检查保养,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的停车泊位、导向箭头等标识线出现模糊、缺损时应及时更新,确保清晰完整。

  4.停车场内及周边除停车场必备设施外,不得乱搭、乱摆、乱挂、乱建,不准私贴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1.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库)在停车场(库)地面使用地坪漆、安装充电桩、购置停车保险等,保障车主权益,取得合法收益。

  2.建筑物所属院内停车场可视情设置收费亭。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收费亭、护栏等设施设备。

  3.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城管、交管、市场、税务、消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为了规范我市城区公共停车场设置管理,依据国标《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和部标《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等规范,结合我市公共停车场设置管理实际,制定本设置标准。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m;

  3.标准车道宽度建议不小于3米,最小不应低于2.5米,以确保大型车辆(如SUV)也能安全通过;

  4.如果是双向混合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原则上建议设置为独立的单向车道;

  5.设置管理岗亭时,尺寸应根据功能确定,一般单间不小于1.5米×2米,高度不低于2.4米;材料选用耐腐蚀、防火、隔热性能良好的钢材或铝合金,门窗应安装钢化玻璃;外部应设置醒目的单位标识与警示灯,颜色与周边环境协调。岗亭需定期清洁、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优美;应设置安全岛,并将岗亭置于侧方,不占用车道宽度。安全岛边缘应设置防撞柱或反光标识,以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

  6.必须在道闸旁设置独立的人行通道(如人行闸机或隔离栏),并设置明显标识,实现人车分流,禁止行人从车行道闸下穿行。

  隔离栏颜色要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街景整治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观瞻。推广使用海蓝灰色,已有的金色隔离栏可暂不调整,其他颜色应该调整。

  (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后应保证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停车视距,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非机动车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在临近地铁口、火车站、公共汽车站、交叉路口的路段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应符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

  (一)应设置在停车场出入口的平坦、直线路段,避免在坡道或弯道处设置,以防车辆溜车或误撞。入口和出口道闸之间应有足够的缓冲区,避免进出车辆流线交叉。(二)公共停车场收费用栏杆须符合《收费用栏杆》(GB/T 24973—2023)相关标准。道闸杆通常不得影响城市观瞻选用直杆,应采用轻质高强度的铝合金材料,并配有防砸功能。起落速度不宜过快(以防砸车)也不宜过慢(影响效率),普通场所1.5~3秒为宜。高速场合可选用快至0.9秒的快速道闸。必须在闸杆下方前后区域埋设地感线圈或安装雷达,用于检测车辆存在。

  (三)停车场出入口闸机应具备进出车辆视频监控、车牌读取、出入时间记录、车型识别、停放车辆数统计等功能,所记录图像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出入口应具备出入口道闸、停车自助缴费、高清摄像机、道闸雷达检测器、车型识别、对讲或云对讲等设备。

  (四)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可根据进出口车辆位置自动实现升降,为车主提供语音播放、信息数据显示等服务,实现无人管控模式。

  (五)停车场道闸系统录入“请系好安全带、禁止酒驾、文明礼让”语音提示,通过持续性宣传,引导广大市民树牢安全出行意识。

  (一)停车场基础设施中的标志、标线、图形、文字、颜色、效果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的国家标准规定。(二)停车场入口处,需设置明显的停车场主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管理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出入口不在一处的需分别设置),并保证版面设计美观,与城市精细化管理街景整治色调相一致。明示停车场标志、指示牌、服务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紧急联系方式;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规定等内容。

  错峰共享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错峰共享停车场”标识牌,在标识牌上注明停车场基础信息:停车场名称、详细地址、共享泊位数、共享开放时间、明确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联系方式:停车场管理方或客服电话;停车规则:如“按指定区域停车”“不得超时”“不得损坏设施”;安全提示:如“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等。

  2.标志牌铝板厚度必须大于2mm,圆形标志牌直径不低于60cm,非国标类标志牌,如“进、出口”标志。

  5.标线除禁停地段和双向车道中间分隔虚线使用黄色外均使用白色,停车泊位的线cm,分道线cm;

  (四)停车场入口处须设限速标志(限速不高于15km/h)和停车场标志;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入口处须设置限高(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最小净高)、禁鸣等标志。

  (五)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出入 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坡度在1%~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有坡度且坡 度≥2%时,起坡点距离道路红线m。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

  (一)公共停车场内车行道标线厘米,停车泊位标线cm。标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线漆分为热熔漆和冷漆,水泥、沥青、花岗岩、大理石等地面,适宜施划热熔标线个月施划一次;透水砖、砂石等地面,适宜施划冷漆标线个月施划一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热熔漆。新建停车场地面优先采用平整度高、舒适耐用的沥青混凝土铺设。(二)车行道中心线为黄色标线,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标线。车行道导向箭头为白色标线,导向箭头式样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标志和标线》执行,施划在出入口和转弯处。禁停区域施划网格线,标线cm,内部线cm,内部网格线度(网状线式样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GA/T1271-2015》执行)。

  (三)停车场内的交通组织以单向循环为原则,通道宽度达到6m以上的可以设双向行驶;进出口处停车泊位设置以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原则,须与人行道边缘保留必要的通行空间;小区内通道、消防通道不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四)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型停车位;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m。

  (一)凡是室内立柱或通道凸出部位必须加装反光护角,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的车位须加装防护桩;停车场内视线不良之处,须增设反光凸镜,反光凸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角。(二)停车场封闭隔离设施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设置,保证牢固有效。

  (三)除道路停车泊位及特殊场地外,其他停车泊位须安装挡轮杆(块),挡轮杆(块)离地高15cm,离物体或后标线m。

  (四)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必须要提供市特定种类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的总体合格证书。

  小型载客机动车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平整,无渗漏,无损坏及污迹,地面无起砂现象,路面硬化优先采用柏油沥青。货运停车场可参照设置。(一)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停车泊位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大型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停车场内部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清晰,排水通畅,路面整洁平整,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停车场内应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排风、通讯和监控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完整有效,运转良好,确保停车安全和便捷,防火、防汛,防止车辆污染和异味产生。

  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 17907-2010)和现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信息参数》 (JB/T 8713-1998)、《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26-2014)。

  机械式停车设施可按停车的自动化程度分为全自动停车库和复式停车库。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车高+微升微降高度十0.05,且不小于1.60,兼作人行通道时不应小于2.00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

  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该少于1个;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m, 且不应小于2.5m, 高度不应小于2.0m。

  大型商超、三甲医院、游园景点内部及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结合实际设置诱导屏,诱导屏的外观尺寸为120cm×150cm,材料采取使用3mm的铝板,面板贴二级反光膜,上面有停车场名称、停车场标志和空余泊位数量及4位数的数码显示窗,用于显示该停车场的空车位数量。诱导屏颜色应与主体场景相一致。采用立柱支撑时,立柱为镀锌钢管,钢管直径不小于110mm,牌面底沿距地面不小于2500mm,其他安装形式可结合实际实施。背面材质与正面一致,可显示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等标语。

  (一)可实现数据兼容,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采用TCP/IP协议,系统要符合《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302-2016)、《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T29745-2013)等标准要求。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出入照片、视频监控等停车数据须按要求接入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二)停车场管理系统应预留通讯接口和数据交换接口,按照标准数据传输协议将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信息、空余车位信息与区、市级停车管理平台相关联,实现向上传输,预留停车位查询、预约、导航等扩展功能,实现停车资源精准管理、综合交通的动态管控,以及一体化城市运营。

  (三)收费系统应灵活易用,可实现任意时间、任意金额的加载,有关数据可实现实时同步。对于道路停车泊位和开放式停车场可利用POS机和地磁感应器、高位视频等设备做收费和停车场(位)的管理。

  (四)停车场收费系统应实现车辆分车型计费、无感支付、动态定价、停车充电清分结算等功能。基于入口闸机的车型识别系统,精准区分车辆进出类型,并自动根据车型、时长等差异化计价。通过安装自助缴费终端、布设缴费二维码缴费设备实现多元化电子支付手段,预留第三方支付功能接口。

  (五)收费系统应配备符合收费条件的有效检定证书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在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牌照识别系统,并与市运管服平台相对接。拍摄所有出入车辆,照片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的外貌和车牌,停车场内监控视频全覆盖,对于夜间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场监控应安装必要的补光设备。停车场视频资料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状态和停车场内人员活动情况,确保停车安全。停车场内的监控视频需接入运管服平台,实现视频资料的共享和统一管理,接入工作应严格遵循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确保视频传输的稳定性、流畅性及数据安全。采用前端存储,即在停车场进行存储,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接口协议直接提取视频。视频存储时限至少为30天。

  建设原则为地下停车场,且停车位在500个以上。通过车位探测器,将停车场的车位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对停车场的车位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将信息传送至中央控制管理系统,由中央控制管理系统对信息做多元化的分析处理后放到数据库服务器,同时将各相关处理数据通过信息发布系统,给停车场内各指示牌、引导牌等提供信息,指导车辆进入相关车位。对于数据库服务器中的车位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在停车场内各电梯口应安装查询机,快速引导车主找到车辆停放位置。建设原则为地下多层停车场,且停车位在1000个以上。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相关标志,做好无障碍停车泊位的指引,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相关规定要求。无障碍停车泊位配置数量及施划应执行以下标准:(一)无障碍车位数量应根据停车场总车位数量按比例配置,且一定要满足最低数量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如医院、商场、机场、体育馆)、居住建筑及居住区必须严格按此比例设置。医院类场所,无障碍车位数量应适当增加,通常建议高于国家标准。

  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无障碍车位的位置便利性是第一原则,必须设置在最方便到达建筑出入口或电梯厅的位置。

  (二)单个无障碍车位的尺寸远大于普通车位,必须包含车位本身和相邻的轮椅通道。

  此宽度包含:普通车位宽(2.4~2.5米) + 一侧宽度≥1.2米的轮椅通道。

  可供搭载轮椅的车辆(如MPV)使用,提供一个超宽车位,方便从侧方或后方转移轮椅。

  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达到15%以上。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10%(含)以上。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在满足最低充电设备总功率和最低快充停车位数量的基础上,合理调节快充停车位比例。

  充电设施的施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满足消防管理相关要求

  地下停车场(库)暂不具备必要消防设施的,在完成消防设施改造前可暂不实施充电设施建设。

  充电桩安装的地方要符合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充电设施外观颜色应与城市建设主体风格相一致,色调要与周边相匹配。

  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应向属地城管部门报备。主干道两侧小于2排停车位的停车场不应建设充电设施;2排以上停车位的,宜设置在距离主干道最远的一侧。

  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应设置独立的电表和计费系统,以单独核算充电费用;应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如在线支付等,以方便用户充电;应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用电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

  充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含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及机械式停车库)。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于停车场开业前,向所在城市审批部门或城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合法收费资格。

  公共停车场应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管理规定》(对外)、《停车场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度》、《停车设施日常巡检与维护保养制度》、《收费管理规定》等,制定《火灾应急预案》、《防汛/暴雪应急预案》、《突发疾病/人身伤害应急预案》、《车辆擦碰/盗抢应急预案》、《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疏堵保畅预案》,并加强相应预案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1.停车场管理人员(保安、收费员等)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做到文明礼貌、持证上岗。2.定期对员工做岗位工作职责、安全知识、消防技能、应急处置和客服礼仪的培训,熟练岗位技能,规范行为举止及文明用语。

  1.车辆驶入停车场后,管理人员应指挥引导车辆进入停车泊位,朝向统一,车体要正,与左右间距基本一致。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提醒车主贴身携带贵重物品,关闭好车窗车门,确保车辆驶出停车场时车内物品无丢失。如在停车期间发生车内物品丢失、车体损伤时,应主动配合处理。

  1.停车场地面、路面要整洁平整,遇有破损时要及时修复。2.停车场应配备不少于车位数2%的制式垃圾桶,每天早、中、晚安排保洁人员清扫不少于3次,始终保持停车场及旁边的环境干净整洁。

  3.遇有雨雪天气时,应及时排水、清雪,做到停车场地面清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的指示牌、服务标识牌、电子监控、照明、消防、排水和通风设施、护栏、减速带、挡车器、门禁系统、收费亭等必要设施,应随时检查保养,发现损坏应按时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2.收费亭内除规定需摆放的办公设施(系统)、器材外,不准放置其他物件。

  3.机动车停车场(库)内的停车泊位、导向箭头等标识线出现模糊、缺损时应及时来更新,确保清晰完整。

  4.停车场内及周边除停车场必备设施外,不得乱搭、乱摆、乱挂、乱建,不准私贴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1.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库)在停车场(库)地面使用地坪漆、安装充电桩、购置停车保险等,保障车主权益,取得合法收益。2.建筑物所属院内停车场可视情设置收费亭。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收费亭、护栏等设施设备。

  3.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城管、交管、市场、税务、消防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将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