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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 2024-07-03 来源:门头/广告牌清洗

  ·党旗在基层一线高高飘扬|身边的榜样 奋进的力量 ——第二届“天津市十佳社区党组织书记”风采录

  ·喻云林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纪学习教育纪律党课上强调 加强纪律建设增强纪律自觉 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三十米处设立警示牌,机动车在该区域行驶时应当减速慢行。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公交车、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机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可以施划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划有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顺序行驶。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的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当按左转弯通过。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第三十三条开辟、调整公交路线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客运出租车应当在出租车站点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停靠的情况下,客运出租车可以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允许超出零点三米;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五十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得停车;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小于五十米。

  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收、购买或者施舍。

  第三十七条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应当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反光服饰,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准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四十一条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停车不得压越停车线,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行或者按照规定方式通行。

  第四十二条成人驾驶自行车、电瓶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第四十三条车辆以外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收割机、播种机等机械往返作业区域途经道路时,应当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允许超出二十公里;驶入、横穿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

  第四十五条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的,应当标明位置,将车辆移至路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填写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判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高速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有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有效担保;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行有关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信息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